张隆春、刘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8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803号案件名称
张隆春、刘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隆春;刘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803号申请执行人张隆春。被执行人刘辉。申请执行人张隆春与被执行人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45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辉支付案款6,000元,但被执行人刘辉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辉银行存款6,050元(其中含申请执行费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先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