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某、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恢19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恢1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阳某、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阳某;李某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恢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某,男。被执行人:李某,男。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9)湘0407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阳某工程款18142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4元,执行费2651元。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湘0407执恢199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