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丁景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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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68号案件名称
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丁景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滦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丁景平;周永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68号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法定代表人:梁庆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景平,男,69岁,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周永金,男,65岁,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景平、周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本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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