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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丁景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4民初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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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4民初2768号
  • 案件名称

    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丁景平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滦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丁景平;周永金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4民初2768号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法定代表人:梁庆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丁景平,男,69岁,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周永金,男,65岁,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景平、周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本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缴纳本案诉讼费用后,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滦南县双旺饲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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