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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斌、蔡金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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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356号
  • 案件名称

    徐海斌、蔡金华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海斌;蔡金华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56号原告:徐海斌,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蔡金华,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徐海斌诉被告蔡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徐海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斌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蔡金华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斌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56号原告:徐海斌,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蔡金华,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原告徐海斌诉被告蔡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徐海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海斌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蔡金华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海斌负担。审判员  徐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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