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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3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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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3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谭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344号之一被执行人:谭某某,男。被执行人谭某某罚金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0)陕0728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判令:“被告人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3万元)。”由于被执行人谭某某未如期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谭某某履行下欠罚金人民币70000元的缴纳义务,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谭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仁村分理处开设的账户2706082301109000088341中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某某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仁村分理处开设的账户2706082301109000088341中的存款112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 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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