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志明、刘道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21号
  • 案件名称

    陈志明、刘道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陈志明;刘道山;张传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道山,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张传业,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道山、张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7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121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