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明、刘道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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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21号案件名称
陈志明、刘道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志明;刘道山;张传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2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男,汉族,1976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刘道山,男,汉族,1972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张传业,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志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道山、张传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7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121号案件的执行。如需继续执行,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文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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