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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维跃、王磊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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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1917号
  • 案件名称

    曾维跃、王磊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曾维跃;王磊;尚显能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1917号原告:曾维跃,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小玲,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睿,女,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磊,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第三人:尚显能,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曾维跃与被告王磊及第三人尚显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维跃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维跃负担。审 判 长  陈 英人民陪审员  赵先琴人民陪审员  杨胜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魏清云书 记 员  姚 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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