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荣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明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4民初44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民初4442号案件名称
刘清荣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明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清荣;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明建;四川省国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赵祖强;重庆洲立房地产有限公司;胡城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4442号 原告:刘清荣,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霞,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菊,重庆华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洲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钓鱼嘴大道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PE067Y。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法定代表人:温明。被告:四川省国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新政镇春晖路二段二号金源帝都一幢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38320035Y。法定代表人:马永虎。被告:胡城,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莲,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建,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赵祖强,男,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原告刘清荣诉被告重庆洲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国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胡城、吴明建、赵祖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刘清荣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清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清荣负担。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书 记 员 黄 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歌库歌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796号 下一篇 曾维跃、王磊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19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