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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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2002号案件名称
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2002号被执行人:李**,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5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庆民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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