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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文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2021)陕01刑申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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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刑申57号
  • 案件名称

    刘成文诈骗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成文
  • 案件缘由

    诈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陕01刑申57号刘成文: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7刑初126 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8)陕01刑终61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认定的虚报购机配置参数事实错误及其没有虚构或隐瞒事实、主观没有故意实施诈骗财物等为理由,向本案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刘成文作为三原科隆机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伙同指示李亚平、张哲、于涛以合作社名义从其处以能够享受到农机补贴的价格购买卷帘机,明知其向上述三人提供的大棚卷帘机未配置卷杆、立杆和推杆,仅提供机头和电机并不符合2013年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标准,但刘成文仍向该三人开具全套卷帘机设备发票骗取农机补贴款;2014年陕西省对卷帘机的配置参数虽未明确规定,但规定对卷帘机机头补贴450元,刘成文为非法占有农机补贴款而将价值1000元的电机和机头虚开发票至1500元达到补贴价格骗取国家补贴款,原审裁判据此认定刘成文及其同案犯李亚平、张哲、于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且据以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均已经原审法庭查证属实,刘成文及其同案犯李亚平、张哲、于涛对此亦均有供述并能相互印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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