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会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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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3154号案件名称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会菊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会菊;赵兴春;刘兵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3154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桥与鸭池镇干海子村交界处远航七星万象城城市综合体高级公寓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80169343C。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人:杨艳表,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毅,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常会菊,女,汉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赵兴春,女,汉族,1984年2月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78年2月7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常会菊、赵兴春、刘兵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会菊在招商银行62×××73_2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069.39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成章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 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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