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银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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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386号案件名称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银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银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刘银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湘110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银辉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银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依法冻结刘银辉银行账户,于2021年8月25日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查询被执行人刘银辉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银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刘思旗,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银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666.4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9666.47元债权及诉讼费429元、执行费34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银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刘思旗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刘思旗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岳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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