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娟、代学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异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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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异697号案件名称
解娟、代学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解娟;代学亮;李康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异697号异议人(案外人):解娟,女,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赵海英,济宁任城新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代学亮,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委托代理人:王健,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康康,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本院在执行代学亮与李康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解娟对执行被执行人李康康名下位于华盛苑18号楼3单元301室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割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案外人解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谢娟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吕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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