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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田航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1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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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11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田航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田航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1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晋州市小樵镇泉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O07NM3677。法定代表人:苏宪,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田航航,男,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辛集市。在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航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冀018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田航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270元;二、被告田航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9,270元为基数货款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收取516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田航航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判决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晋州市泉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号。查封了登记在田航航名下牌照号为冀A×××××、冀A×××××的汽车。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0183执117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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