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东、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8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882号案件名称
杨晓东、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晓东;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882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杨晓东与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1日作出了(2020)吉0283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舒兰市湖滨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杨晓东工资款12500元。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88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8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邹秀文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千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君燕与上海市奉贤县幸福电工机配件厂、王步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051号 下一篇 王家春、孙绍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2执异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