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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燕与上海市奉贤县幸福电工机配件厂、王步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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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051号
  • 案件名称

    张君燕与上海市奉贤县幸福电工机配件厂、王步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君燕;上海市奉贤县幸福电工机配件厂;王步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051号原告:张君燕,男,198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奉贤县幸福电工机配件厂,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王步众,厂长。被告:王步众,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彬,上海万力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君燕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县幸福电工机配件厂、王步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君燕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君燕负担。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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