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某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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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02号案件名称
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某专业合作社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某某专业合作社;韩某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煜,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某某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某某专业合作社、韩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某某专业合作社、韩某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某某专业合作社、韩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82元及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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