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中华与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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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339号案件名称
龙中华与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龙中华;杨晓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339号 原告:龙中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杨晓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中华与被告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中华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28元,减半收取计452.64元,保全费462.11元,合计914.75元,由原告龙中华负担。 审 判 员 曾相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 书 记 员 欧媛嫒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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