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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中华与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6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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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6339号
  • 案件名称

    龙中华与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龙中华;杨晓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6339号 原告:龙中华,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杨晓华,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中华与被告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中华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28元,减半收取计452.64元,保全费462.11元,合计914.75元,由原告龙中华负担。  审  判  员  曾相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朱贵玲        书 记 员  欧媛嫒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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