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忽江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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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347号案件名称
李建平、忽江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建平;忽江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347号原告:李建平被告:忽江南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忽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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