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虎辰、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30民初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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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0民初691号案件名称
王虎辰、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虎辰;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30民初691号原告:王虎辰,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富强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19858332A。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尧,公司员工。原告王虎辰与被告河北卓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虎辰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虎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虎辰负担。审判员 贾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晓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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