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381执恢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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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恢3335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罗南坩埚厂;虞光辉;虞岩奶;陈其敏;浙江南欧金属粉有限公司;徐林松;徐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瑞 安 市 人 民 法 院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浙0381执恢33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瑞安市罗南坩埚厂、虞光辉、虞岩奶、陈其敏、浙江南欧金属粉有限公司、徐林松、徐锋: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罗南坩埚厂、虞光辉、虞岩奶、陈其敏、浙江南欧金属粉有限公司、徐林松、徐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038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浙0381执恢333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本次执行到位9669.77元,鉴于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恢3335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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