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赫灵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泰辉针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3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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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3365号案件名称
上海赫灵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泰辉针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赫灵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泰辉针纺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3365号原告:上海赫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高扬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泰辉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永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陈琦,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赫灵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辉针纺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赫灵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赫灵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青法官助理 周磊杰书 记 员 周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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