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虎、白书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8执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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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8执1164号案件名称
蔡玉虎、白书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蔡玉虎;白书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8执1164号申请人蔡玉虎,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白书君,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2日,住唐河县。申请人蔡玉虎与白书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豫1328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白书君拒不履行,申请人蔡玉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蔡玉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8民初8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祥超审判员 张晓宁审判员 尹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奕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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