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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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150号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15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成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武丽娟书 记 员 唐 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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