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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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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民初2150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2民初215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蒋成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武丽娟书 记 员 唐 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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