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716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716号原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晓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博,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星辰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胡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王炜星、黄佐祥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206号之一 下一篇 宣齐娟、林兴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