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齐娟、林兴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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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628号案件名称
宣齐娟、林兴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宣齐娟;林兴和;胡玉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宣齐娟,女,汉族,住长春市。被执行人:林兴和,男,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胡玉梅,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宣齐娟与被执行人林兴和、胡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119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林兴和、胡玉梅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宣齐娟借款本息计54万元;如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原告可申请对抵押房屋依法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4700元取由被告林兴和、胡玉梅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兴和执行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兴和名下八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447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6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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