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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王炜星、黄佐祥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32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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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32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与王炜星、黄佐祥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王炜星;黄佐祥;李海玉;黄柏程;石超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融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558号建鸿达现代空间大厦。法定代表人:黄建良。被执行人:王炜星,女,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黄佐祥,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李海玉,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黄柏程,男,汉族,1970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石超祥,男,汉族,1980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审结。该案【2019】长仲裁字第25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3206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军强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岩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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