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士宇、展佳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7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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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7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展士宇、展佳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展士宇;展佳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791号之一原告:展士宇,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展佳奇,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展士宇与被告展佳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展士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展士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展士宇负担。审 判 长 朱 松人民陪审员 代永朝人民陪审员 赵晨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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