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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士宇、展佳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7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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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7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展士宇、展佳奇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展士宇;展佳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791号之一原告:展士宇,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展佳奇,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展士宇与被告展佳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展士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展士宇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展士宇负担。审 判 长  朱 松人民陪审员  代永朝人民陪审员  赵晨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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