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玲与边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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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120号案件名称
宋玲与边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玲;边宏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2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玲,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宏刚,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桦甸市佛教精品行经营者,住桦甸市。 上诉人宋玲因与被上诉人边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2民初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宋玲于2021年9月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宋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宋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英审判员 任宝君审判员 卢佳欢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铭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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