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立杰、蒋成娇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7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764号案件名称
宋立杰、蒋成娇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宋立杰;蒋成娇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764号原告:宋立杰,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蒋成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宋立杰与被告蒋成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立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宋立杰负担。审判员 朱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妍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晓东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5刑初638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覃道先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