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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立杰、蒋成娇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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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5民初1764号
  • 案件名称

    宋立杰、蒋成娇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宋立杰;蒋成娇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5民初1764号原告:宋立杰,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蒋成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原告宋立杰与被告蒋成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宋立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宋立杰负担。审判员  朱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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