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覃道先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9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953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覃道先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覃道先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负责人:周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华,该行职员。被执行人:覃道先,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道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6执9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聂泽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立杰、蒋成娇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5民初1764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分行、马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213民初5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