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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东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05刑初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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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刑初638号
  • 案件名称

    刘晓东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晓东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5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东,男,1991年1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黑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1]Z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0日23时40分,被告人刘晓东酒后驾驶车牌号蒙D×××××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号时,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刘晓东的静脉血样进行检测,其中乙醇含量为13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电话查询记录;道路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刘晓东的供述;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晓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凡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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