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志荣,唐伟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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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12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志荣,唐伟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志荣;唐伟;颜晓东;颜卫佳;林春梅;重庆市江津区兰瓷商贸有限公司;颜晓玲;韩熙维;林会;董小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几江段202号至滨江大道几江段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15918503。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兰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津辉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7794586X。法定代表人:董小伟。被执行人:董小伟,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颜晓东,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李志荣,女,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唐伟,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颜卫佳,女,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林春梅,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颜晓玲,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韩熙维,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林会,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绿丰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荣、唐伟、颜晓东、颜卫佳、林春梅、重庆市江津区兰瓷商贸有限公司、颜晓玲、韩熙维、林会、董小伟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38,238.83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资产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林春梅、林会、李志荣、韩熙维、颜卫佳、颜晓玲、唐伟名下用以抵押担保的房产,同时已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兰瓷商贸有限公司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被执行人董小伟、颜晓东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兰瓷商贸有限公司、董小伟、颜晓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2,638,238.83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1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曾宪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何润生书 记 员 翁 兰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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