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秦秋花、庞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21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2184号
  • 案件名称

    秦秋花、庞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秦秋花;庞凯;张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2184号原告:秦秋花,女,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庞凯,男,汉族,1996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涛,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开发区置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朱庄路107号6号楼7层-25层,6、7、12号商业裙房1层104号、106号。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秦秋花诉被告庞凯、张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秦秋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秋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樊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若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