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庆权、杨玉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82执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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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执2015号案件名称
卢庆权、杨玉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卢庆权;杨玉海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2执2015号被执行人:卢庆权,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灵宝市建东区。被执行人:杨玉海,男,汉族,1996年8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本院在执行卢庆权、杨玉海罚金一案中,依据(2020)豫1282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罚金12497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菜喜、吴杰、吴启主名下有足额银行存款,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毛先兰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06.59元;查明被执行人杨玉海名下有陕H×××××号本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查封,但该车辆已于2018年2月注销;无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三、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寻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依法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本案标的总计124970元,已执行到位8806.59元,未执行到位116163.41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卫常辉审判员 王帅锋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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