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春、李元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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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225号案件名称
刘良春、李元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良春;李元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刘良春,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元林,男,1974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良春与被执行人李元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21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元,其他费用600元,并负担执行费239元的义务。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刘良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吴 比书 记 员 彭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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