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劲松、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1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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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1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劲松、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劲松;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劲松,男,1978年4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贵州省黄平县。被执行人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施秉县城关镇杉木河大道,营业执照注册号522623000017956。法定代表人胡应章,男,1971年6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住贵州省黄平县,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张劲松申请执行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张劲松人民币61358.02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劲松负担51元,被告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74元(未交)。因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劲松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劲松与被执行人施秉县华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胜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龙雪梅书 记 员 赵琪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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