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一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3民初2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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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民初2784号案件名称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一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一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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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3民初2784号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浦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兴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春致,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名,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王一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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