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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志杰、王宁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4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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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4704号
  • 案件名称

    郝志杰、王宁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郸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郝志杰;王宁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4704号原告:郝志杰,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宁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郝志杰与被告王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郝志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郝志杰负担。审判员  金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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