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志杰、王宁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5民初4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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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5民初4704号案件名称
郝志杰、王宁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郸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郝志杰;王宁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5民初4704号原告:郝志杰,男,汉族,1983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宁军,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郝志杰与被告王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郝志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志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郝志杰负担。审判员 金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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