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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澄城创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存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81执恢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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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240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澄城创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存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澄城创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存年;党康明;李运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81执恢240号李运良、张某某、党康明、陕西澄城创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运良与张某某、党康明、陕西澄城创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党康明偿还李运良借款本金5578766.32元,利息3859862.36元,本息合计9438628.28元;若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党康明自愿于2018年1月10 日起,以借款本金5578766.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直至款还清为止;张某某、陕西澄城创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某、党康明、陕西澄城创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运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2017)陕0581民初28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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