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兴、各当事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983执恢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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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恢954号案件名称
张红兴、各当事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红兴;各当事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983执恢954号各当事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红兴罚金一案,在首次执行[(2019)鲁0983执2912号]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红兴案件款5781.39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案件款44218.61元,共计执行回款50000元。本院(2019)鲁0983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张红兴的罚金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肥城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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