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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运德、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4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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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4852号
  • 案件名称

    蒲运德、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蒲运德;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曹学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4852号原告:蒲运德,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37号(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桐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5210C。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恩,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该公司工程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学军,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凯,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运德与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曹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蒲运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运德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译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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