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3民初25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803民初2589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3民初258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丽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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