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9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恒大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郭建华,男性,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日生效的(2020)川0502民初1935号判决,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郭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华。但被执行人郭建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建华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510501liji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金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明华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保521号 下一篇 张问、董家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6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