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生春等王德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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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006号案件名称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生春等王德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生春;王德霞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006号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5层507-03。 法定代表人:张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芳,女,公司员工。 被告:代生春,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王德霞,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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