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生春等王德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0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181民初4006号
  • 案件名称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生春等王德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生春;王德霞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4006号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5层507-03。        法定代表人:张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芳,女,公司员工。        被告:代生春,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王德霞,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鑫农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霞二○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小娟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