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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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877号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曲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守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877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国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军,刘家支行行长。 被告:曲守成,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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