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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良、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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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31-2号
  • 案件名称

    刘永良、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永良;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良,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法定代表人:金良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良全,男,1961年5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永良与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5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被告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共同偿还原告刘永良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息20%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30万元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因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履行了借款本金1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已将上述款项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永良以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未按和解内容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永良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恢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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