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良、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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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31-2号案件名称
刘永良、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永良;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良,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法定代表人:金良全,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良全,男,1961年5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永良与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5民初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内容为:被告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共同偿还原告刘永良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照年息20%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和30万元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2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随本清。因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履行了借款本金16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已将上述款项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刘永良以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未按和解内容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镇安县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良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永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4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永良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恢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阮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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