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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玉林、李梅玉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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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650号
  • 案件名称

    吕玉林、李梅玉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吕国刚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吕玉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梅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文满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吕丹,女,汉族。被执行人吕国刚,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与被执行人吕国刚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刑终5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国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吕国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吕国刚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零陵区管理部、保险公司等查询被执行人吕国刚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吕国刚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吕国刚限制消费令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债权XX万元、诉讼费XX元、执行费X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国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玉林、李梅玉、文满姣、吕丹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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