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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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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313号
  • 案件名称

    朱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朱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2313号移送部门: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华,男,汉族,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朱华罚金一案中,经查,本院做出的(2020)鲁132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朱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三、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五、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七、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八、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九、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十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华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编号为2015372876266000005761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二、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十三、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四、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十五、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六、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十七、冻结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11(保险投保人:朱华);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在冻结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前述保单项下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返退价款结算支付手续等事项;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转移、设定财产权利负担或其他妨害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十八、强制解除保单合同并提取被执行人朱华保单的现金价值至莒南县人民法院,扣划保单现金价值金额以系统实际数值为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到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史文思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周 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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