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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兵、张华勇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21执恢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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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执恢54号
  • 案件名称

    刘荣兵、张华勇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刘荣兵;张华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恢54号申请人刘荣兵,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张华勇,男,汉族,1988年11月2日生,住开阳县。申请人刘荣兵与被执行人张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121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华勇逾期未履行义务,刘荣兵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张华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完全履行;在和解执行兑现5000元后,于2020年12月1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4月2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次网络查控和到相关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勇除查控划拨的1051.87元(发还申请人刘荣兵)外,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其名下没有房屋等财产,张华勇也不在户籍地居住生活,现住所不详;根据刘荣兵提供的线索,本院对张华勇的贵A×××××大众车一辆已采取查封和请公安部门查扣的措施,对张华勇的银行、网络账户内零星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委托公安部门对张华勇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所欠案件款项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刘荣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资金、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运友审 判 员 谢贵祥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 鑫书 记 员 龙 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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